第十四条

有效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弃置矿渣、石(砖)块、煤渣、泥土、餐厨废弃物及其它各类生产、生活垃圾、废弃物,堆放杂物;

(二)擅自挖筑蓄水方塘、开渠引水,取土、淘金、打井,损毁堤防及石笼、丁坝等防洪设施;

(三)毁堤开通道口、围垦护堤护岸地;

(四)擅自挖筑鱼塘、蛙塘;

(五)建设污染河道的生产经营项目;

(六)损毁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等。

地方法规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