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已废止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总工会,在评选劳动模范、优秀企业经营者和先进企业等荣誉称号时,应当将企业实行民主管理情况作为评选依据。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