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职工、职工代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因参与民主管理活动合法权益遭受侵犯时,可以提请企业工会与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管理人员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上一级总工会会同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企业方面代表协调解决。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