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废止

职工董事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董事会讨论决定有关工资、奖金、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变更劳动关系、裁员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和事项时,如实反映职工的合理要求,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在董事会研究确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解聘时,反映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公司管理人员的情况;

(三)列席与其职责相关的公司行政办公会议和有关生产经营工作的重要会议;

(四)向工会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反映有关情况;

(五)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