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轨道交通规划由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等部门编制。

轨道交通规划的编制应当听取沿线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单位、专家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合理安排轨道交通不同线路之间、轨道交通与城市其他公共交通之间的换乘衔接。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