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轨道交通规划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经批准的轨道交通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审批程序报批。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