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条有效轨道交通规划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经批准的轨道交通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审批程序报批。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