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轨道交通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未设置逃生、防汛、防爆、防护监视、救援等器材和设备,并确保完好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定期检查和及时维护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制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