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至第十三项规定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对行为人进行劝阻和制止,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权对行为人进行劝阻和制止,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