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禁止下列危害轨道交通设施的行为:

(一)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装置;

(二)损坏车辆、隧道、轨道、线网、路基、车站、桥梁等设施设备;

(三)损坏和干扰机电设备、电缆和通信信号系统;

(四)污损安全、消防、疏散导向、站牌等标志,防护监视等设备;

(五)危害轨道交通设施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