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三章 运营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醒目位置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刻、列车运行状况提示和换乘指示。列车因故延误或者需要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间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通过车站、列车广播或者媒体等方式公布,及时告知乘客和公众,并立即报告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机构。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