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轨道交通运营成本费用评价制度和补贴机制。市财政等有关部门要科学评估轨道交通运营成本,合理界定政策性补贴的范围和额度,按年度据实及时足额补贴到位。轨道交通运营补贴管理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轨道交通运营行政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起草,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