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轨道交通建设需要征收房屋和土地的,由轨道交通沿线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组织实施,并对被征收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安置、补偿。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