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有绿化设施及树木的,所在区人民政府在土地使用权划拨或者出让前,应当告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制定处置、保护措施并进行监督。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措施,实施保护。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