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有绿化设施及树木的,所在区人民政府在土地使用权划拨或者出让前,应当告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制定处置、保护措施并进行监督。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措施,实施保护。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