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邮政管理条例第五条有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邮政业的发展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市和区、县(市)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扶持农村地区邮政设施建设,并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鼓励、支持快递企业发展,推进快递服务体系建设。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