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利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快递服务专用标识的车辆从事邮件、快件运递以外的经营性活动,或者以出租等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快递服务专用标识的车辆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