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

市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邮政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