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邮政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邮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带有邮政专用标志车辆和带有快递服务专用标识车辆的管理。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得利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快递服务专用标识的车辆从事邮件、快件运递以外的经营性活动,或者以出租等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快递服务专用标识的车辆。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