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邮政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邮政企业设置邮政普遍服务代办营业场所,应当于七日内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邮政企业将邮政普遍服务场所变更为委托代办场所的,应当在变更前三十日内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委托代办场所应当提供信件、印刷品和包裹的寄递以及邮政汇兑等邮政普遍服务,并达到《邮政普遍服务》标准。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