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邮政企业设置邮政普遍服务代办营业场所,应当于七日内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邮政企业将邮政普遍服务场所变更为委托代办场所的,应当在变更前三十日内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委托代办场所应当提供信件、印刷品和包裹的寄递以及邮政汇兑等邮政普遍服务,并达到《邮政普遍服务》标准。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