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邮政管理条例/第三章 服务与保障第十九条有效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对于用户的投诉应当及时处理,并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答复用户。用户向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投诉后七日未得到答复,或者对企业处理和答复不满意,或者投诉无人受理的,可以向邮政管理部门申诉,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被申诉企业应当自收到转办申诉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邮政管理部门答复处理结果。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