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在办理给据邮件、快件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以书面合同确定企业与用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填写给据邮件单式、快递运单时,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提醒用户阅读服务合同条款,并建议用户对贵重物品购买保价或者保险服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造成邮件和快件延误、丢失、损毁、内件不符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的规定予以赔偿。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邮件、快件赔偿情况的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