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邮政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村民委员会设置村邮站或者其他邮件接收场所,承担本辖区内的邮件接收和投递。村邮站设置选点由村委会与邮政企业协商确定。邮政企业应当指导和帮助村邮站建设,并为村邮站设置邮筒(箱)。尚未设置村邮站的,邮政企业应当与村委会签订接收转投协议。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