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邮政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条有效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城乡规划要求,在公共场所设置邮政报刊亭、邮筒(箱)等邮政设施,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免缴城市道路占用费等费用。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