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公共体育设施条例第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公共体育设施,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不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体育活动的公益性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本条例所称的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是指负责公共体育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为公众开展体育活动提供服务的相关单位。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