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以社区康复为基础、康复机构为骨干、家庭康复为依托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

乡镇、街道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配备康复基本设施和专业人员,开展康复工作。卫生等相关部门负责对社区康复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评估,为残疾人康复提供基本服务。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