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开展残疾预防工作,建立健全出生缺陷预防和早期发现、早期治疗机制。完善产前检查制度,预防残疾的发生。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