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全社会应当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

鼓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

残疾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应尽的义务,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