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三条有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工作,具体工作由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承担。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残疾人事业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