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鼓励和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对自主创业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在提供小额担保贷款、社会保险补助等方面给予扶持。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