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对福利企业年退税总额低于企业为残疾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的,其企业缴纳部分的差额,由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