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对于破坏城市绿化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