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一)违反第(一)、(二)项规定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三)项规定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四)、(五)项规定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六)、(七)项规定的,处以绿地占用挖掘赔偿费或绿化设施赔偿费3倍罚款。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