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擅自迁移、砍伐古树名木、未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处每株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