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持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市场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