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城市绿地应以植物造景为主,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的植物种植面积不应低于其绿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八十五。

城市绿地内道路、广场等的硬铺装应优先采用透气、透水、防滑材料。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