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要逐步对饮用水水源一级和二级保护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实行搬迁,有计划地实施生态移民工程,鼓励和引导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发展无污染生产经营项目,并优先安排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工程用地和异地发展用地。

地方法规 ·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