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在第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规草案及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十五日。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反馈。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