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一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分组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审议小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24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