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在分组会议上由会议工作人员宣读法规草案全文,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

实行一次审议的,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和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提案人为法制委员会的,在全体会议上不再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实行二次审议的,在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分组会议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

实行三次审议的,法制委员会在常务委员会第三次审议的分组审议后,向全体会议提交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