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取消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并记入评审专家诚信档案;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委托他人代替参与评审的;

(二)违反采购保密规定泄露采购信息的;

(三)在采购活动中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四)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

(五)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内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

(六)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阻碍、抗拒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八)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