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监察、审计、市场监管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其职责对政府采购进行监督和管理。

市、区人民政府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集中采购事务和其他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