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机构应当自采购文件确认之日起二十五日内,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非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机构应当自采购文件确认之日起二十日内,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招标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重新公开招标或者变更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期间重新计算。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