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有效市、区教育部门应当确定相应的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依法处理教师的申诉请求。教育部门应当在接到教师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答复。对教师的申诉作出的答复与处理,应当将结果告知申诉教师。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