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第三十条有效市、区教育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受理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的申诉,对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申诉请求,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应当同时告知申诉人。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