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有效教师的培训类型为:(一)新任教师的岗前培训;(二)调入特区的教师岗位培训;(三)在职教师的继续教育培训;(四)非师范专业毕业生的基本教育教学理论培训;(五)其他专门业务培训。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