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聘:

(一)学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二)学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为基本称职的;

(三)学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又拒不接受岗位培训或者经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四)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十日,或者一学年内累计超过二十日的;

(五)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六)违反聘任合同规定,应当解聘的。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