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六章 质询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受质询的机关应当在会议中负责答复。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