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主席团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二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不同选区或者选举单位选出的代表可以酝酿、联合提出候选人。

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