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审计机关应当开展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以及其他环境资源事项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审计监督。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