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