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参加依法成立的特区内部审计自律组织。

审计机关应当对内部审计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